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20〕35号
发布时间: 2020-09-08 15:35:3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时间
2020年9月中下旬。
三、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层面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
3.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情况。
4.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3.煤矿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回头看”工作情况。
4.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实施情况。
5.开展打非治违情况。
6.执法检查情况。
7.“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三)煤矿企业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落地见效情况。
2.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5.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督查安排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7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安全总监、司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带队,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综合督查(各督查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二)不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范围的其他省(区、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督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督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三)各督查组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在督查工作中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禁酒令”,杜绝餐饮浪费,轻车简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9月2日
来源:
公众号编辑: